一、总则:
根据《天津市中小学教职工考勤试行办法》及相关政策文件,学校实行每周五天全日坐班工作制,特殊情况作息时间更改,由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1.全校教职工要严格按学校规定时间上下班(早8:00—12:00,下午13:30-17:00)。
2.教职工在上班期间,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劳动纪律,坚守岗位,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3.因病、因事需要请假的,须安排好工作,履行请假手续。
二、请假种类及待遇:
(一)病假及待遇
1、病假:因病不能正常工作;须持有二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及病历,再出具医院休假证明等。
2、待遇
(1)工资:参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52号):
①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基本工资(包括基础性绩效及政策性补贴);其它工资按天扣除,包括(实际奖励性绩效工资+值班费+交通补助+通讯补助)/22.5天,任课教师同时执行教学部门管理规定;
②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包括基础性绩效)的90%,政策性补贴照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包括基础性绩效)、政策性补贴照发。
③病假超过六个月的,列入长休,长休人员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基础工资(不含10%部分)+基础性绩效】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基础工资(不含10%部分)+基础性绩效】的80%,政策性补贴照发;长休期间不计工龄及履职年限,不参加年度考核,不参加当年职称晋升,不能正常晋升薪级工资。
(2)学期绩效考核奖:
学期内,病假累计在2周内, 考核奖照发;病假累计超过2周且不足一个月,发一半 , 病假累计超过一个月不发学期绩效考核奖。
(3)课时费按照教学部门规定执行。
(4)教职工休病假四个月及以上病愈要求复工,需出示医院证明并实行试工制。休病假四个月试工一个月,休病假六个月以上试工两个月。试工期间因旧病复发,连续休息十天以上或累计休息十五天以上者,即为试工不合格;但因患其他疾病休息时,可顺延同样时间的试工期;试工期间旧病复发或试工不合格者以及因患其他疾病又休息者,除其试工期的工作日外,试工前后休假时间合并计算。试工期待遇:按长休待遇,试工合格补发工资差额。
(二)事假及待遇
1、事假:职工因个人或家庭直系亲属原因请假,且理由充分合理。
2、要求:教职工请事假每学期累计不得超过7天,特殊情况累计不得超过15天;特殊情况由学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3、待遇:
(1)工资:请事假按天扣除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实际奖励性绩效工资【包括全勤奖、各种津贴等】+值班费+交通补助+通讯补助)/22.5天,直至扣到本市最低生活标准为止;
(2)学期绩效考核奖:请事假学期累计超过7天,学期绩效考核奖发一半;学期累计事假超过15天,不发学期绩效考核奖。
(3)课时费按照教学部门规定执行。
(三)婚假及待遇:
1、婚假: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人员可享受3天婚假,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2、待遇:
(1)按国家政策(工资及职工福利照发)。
(2)课时费按照教学部门规定执行。
(四)产假待遇: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日。男职工给予7日护理假,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
3、产假及护理假工资待遇:工资及政策性补贴照发。按请假天数扣除(实际奖励性绩效工资【包括全勤奖、各种津贴等】+值班费+交通补助+通讯补助)/22.5天。
(五)流产假待遇:
1、女职工婚后怀孕且未达到生育指标,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工资待遇:按照产假执行。
(六)哺乳假及待遇:
1、申请人范围
生育假(产假)期满后,婴儿不满一周岁,哺乳期内抚育婴儿确有困难无法正常履职的女教职工(生育二胎也享受哺乳假规定)。
2、申请程序
(1)由本人向主管领导当面提出书面申请,经校党政联席会审议,并在校务会通过后,方可休假,但申请假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2)请假申请书中应包含本人基本信息、生产形式及日期、产假日期、申请休假的时间范围和原因等。
3、 请假期间福利待遇
1.岗位工资、薪级工资、10%、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照本人工资的80%发放,请假不满一个月的,按照实际请假时间按照比例相应扣减。
2.请假满一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值班费全扣除,请假不满一个月的,按照实际请假时间扣减,学期末的考核也依据休假时间按照比例相应扣减。
3.实际发放标准不低于本年度国家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五险一金除外)。
4.休假期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教龄和任职年限,但不计算所在岗位的履职年限。
5.哺乳假应连续计算(如哺乳假期间遇寒暑假,寒暑假享受哺乳假待遇)
(七)哺乳期工作及待遇
1.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2.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八)丧假及待遇:
1、丧假: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双方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
2、待遇:
(1)给予3天的丧假。
(2)工资及职工福利照发(按国家政策执行),但按天扣除(值班费+交通补助+通讯补助)/22.5天。
(3)课时费按照教学部门规定执行。
(九)旷工及待遇:
1、旷工:
(1)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被批准而擅自脱岗者;
(2)请假期满(包括病假、事假、产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无故超假;
(3)未经请假迟到、早退每学期达8次计为旷工一天;
(4)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不参加节、假日值班及学校各层面召开的各种会议和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
2、待遇:
(1)从旷工之日起按日停发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10%+绩效工资+值班费+交通补助+通讯补助/22.5天);累计旷工5天以上者,年终考核为不合格,超过15天者解聘;对擅自离职的,离职后即停发工资。
(2)旷工人员要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与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解聘。
(十)其他情况:
学校组织的全体会、集体活动、升旗等,缺勤(除公假外)扣50元/次,不请假扣100元/次,病、事假及长休人员不重复扣。
三、请假批准权限及要求:
1.教职工请病假,需持医院开具的休假证明到人事部门办理手续,且要告知主管处组领导。
2.教职工请事假,需到人事部门办理请假手续填写申请表且理由正当,半天内由处、组负责人批准,一天及以上由主管校长批准,3天及以上由由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3.职工请婚假、待产假、哺乳假需提前7天提出申请,到人事部门履行请假手续。
4.职工请丧假要及时通知处、组主管负责人及学校人事部门。
5.职工请假期满,应到批假领导处销假。请假期满仍需续假的,需提前申请,否则请假期满不到岗按旷工对待。
6.职工离境需向学校做出书面承诺:“本人如不能如期回归,自愿委托他人将本人档案转入人才市场,按自动离职处理。”
7.职工每学期请病、事假、哺乳假累计超过一月,休假期间不计算履职年限。
8. 职工休假超过两个月及以上,返岗上班,根据岗位需要重新聘任。
9.学校处级以上干部因公、因私请假离津者,须经教育局、河西区组织部批准,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部门备案。
四、组织与管理
1、职工本人要如实填写周工作量统计表,并于每周最后一天由年级组长、处室主任及本人签字后上交到校务办、教务处(有课教师)。
2、各年级、处室每月末由考勤员将本组考勤统计情况,由处组负责人签字后上交校务办公室。
3、升旗、及全体会考勤情况由年级组长、处组负责人及时统计,及时向校务办上报统计结果。
4、各年级、处室负责人要如实上报考勤情况,如果有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一经查实,将酌情扣除处、组负责人奖励性绩效工资。
5、人事干部期末将全校教职员工考勤情况汇总后,纳入个人档案。考勤情况作为考察干部、职称评审、评优评先、计算工龄、履职年限和年终考核等基础材料。
说明:原考勤制度作废,本考勤制度自2017年8月23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