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电子计算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办法
按照《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津河西党组〔2016〕26号)和《关于做好河西区教育系统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工作的通知》(津河西教党〔2018〕16号)精神,为加强和改进学校对全体在编人员因私出国(境)的管理和监督,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做好证件管理工作
1、凡是已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在职教职员工,须如实向学校组织人事部门进行登记,并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学校组织人事部门统一集中管理。
2、凡是教职员工办理新的证件后,须在公安机关证件下发后,5个工作日内上交学校组织人事部门。
3、在职处级、科级干部实行办证报告制度,拟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人员,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申领证件。
4、由于提拔任职而新列入处级、科级干部的信息,要及时报备,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送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学校组织人事部门要及时更新登记备案人员信息库,因现任职务、工作岗位等信息发生变化以及新列入或不再属于登记备案范围的处级、科级干部,组织人事部门要在5天内将变更信息报送上级机关。
6、学校组织人事部门要妥善保管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证件,确保全部证件的安全,并建立台账,详细记录持证人的姓名、职务、证件号码、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和证件的使用情况等,做到全覆盖、无遗漏。学校每半年上报一次《未列入登记备案范围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管理台账》连同电子版,报送上级机关相关部门。
二、完善证件管理流程
教职员工办理签证,需提前向学校提交办理签证书面请示,经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审批后,组织人事部门在其办理签证前1天方可向其发放证件,签证后立即收回。
教职员工出国(境),需提前向学校提交出国(境)书面请示,根据《关于转发〈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印发河西区机关事业单位病休人员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津河西教转[2017]15号)精神,凡请示出国(境)人员,在履行审批手续的同时,申请人和学校还应签订相关协议并事先留存逾期辞职委托书。经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审批后,组织人事部门在教职员工出国(境)前3天再将证件交由本人使用(寒、暑假期间,可在放假前1天交给本人使用,假期结束立即交回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教职员工回国后,本人要立即填写《因私出国(境)情况表》,连同证件上交学校组织人事部门,组织人事部门要查阅证件使用情况并记入相关台账。
三、严格审查审批,严肃追责问责
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履行审批和请销假手续,严格审核出国(境)事由。
2、对在职处级干部从严审批,一般一年内不超过一次;对科级及以下人员,严格控制因私出国(境)次数和时间。
3、严禁工作时间出国(境)探亲访友、旅游购物。
4、严禁短期内多次因私出国(境)。
5、对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和其他重要岗位的人员,要着重审查近期政治表现和廉政情况。
6、对配偶已移居国(境)外和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处级、科级干部,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从严把关。
7、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国(境)的人员,以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人员,一律不得批准其出国(境)。
8、对私自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未经审批擅自出国(境)、私自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和更改出国(境)路线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并在一定范围进行通报。
9、切实加强对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对执行因私出国(境)管理制度规定不严格、违规审批或不认真履行审查审批职责、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工作混乱的,要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
四、组织领导
组 长:李桂敏、徐长群
副组长:万静、霍娟、张淑君、王梅
成 员:王丽忠、王秀荣
201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