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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2016/9/5 16:38:14
 

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根据市教委关于开展治理中小学有偿补课和教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问题自查工作的通知精神,依据《市教委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教委【201630号)部署,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师德师风建设,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树立风清气正的教育环境,努力提高人民群众对教育工作的满意度。

(一)严格落实教育部关于《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1.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2.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3.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4.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5.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6.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二)严格落实教育部关于《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金等行为的规定》。

1.严禁以任何方式索要或接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

2.严禁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的可能影响考试、考核评价的宴请;

3.严禁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

4.严禁让学生及家长支付或报销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

5.严禁通过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生活用品、社会保险等商业服务获取回扣;

6.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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