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6年度取得硕士学位人员学费报销工作的
通 知
各单位: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提高教师高层次学历工作的实施意见》(津西教字[2006]44号)和《河西区教师队伍提升行动计划(2010-2016年)》(津西教字[2013]56号)文件规定,对经学校同意,符合报考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条件、并取得“硕士学位证书”的教师和行政管理人员,教育局给予每人5000元学费报销。
现进行2016年度取得硕士学位人员的学费报销工作。请各校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将相关申请材料于2月22日交至教育局人事科。由于需要审核,请大家务必按时间要求上交材料。现将需提交材料公布如下:
1.个人申请:要求写明个人的基本情况,包括所教学科、取得硕士学位院校、所学专业、学习起止时间、学费总额、是否能够遵循津西教字[2006]44号文件规定(签名必须手写)(见附件1)。
2.学位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学费票据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填写完整的《取得“硕士学位”报销学费审批表》一式二份(见附件2)。
原件验后退回。
教育局人事科
2017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