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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哺乳期内请假的相关规定
2017/3/13


为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依据《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结合《天津市计算机职业中等学校奖励性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及《关于值班费发放的管理规定》文件精神,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申请人范围

生育假(产假)期满后,婴儿不满一周岁,哺乳期内抚育婴儿确有困难无法正常履职的女教职工(生育二胎也享受哺乳假规定)。

二、申请程序

1.由本人向主管领导当面提出书面申请,经校党政联席会审议,并在校务会通过后,方可休假,但申请假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2.请假申请书中应包含本人基本信息、生产形式及日期、产假日期、申请休假的时间范围和原因等。

三、请假期间福利待遇

1.  岗位工资、薪级工资、10%、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照本人工资的80%发放,请假不满一个月的,按照实际请假时间按照比例相应扣减。

2.  奖励性绩效工资、值班费全扣除,请假不满一个月的,按照实际请假时间按照比例相应扣减,学期末的考核也依据休假时间按照比例相应扣减。

3.  实际发放标准不低于本年度国家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五险一金除外)。

4.  休假期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教龄和任职年限,但不计算所在岗位的履职年限。

四、说明

1.本规定经由党政联席会审议,并通过校务会、教代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执行。

2.在本规定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颁布新的相关政策法规相抵触,则以国家颁布新的相关政策法规为准。

3.该规定自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

4.哺乳假应连续计算(如哺乳假期间遇寒暑假,寒暑假享受哺乳假待遇)。

 

天津市电子计算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2017年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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